![](http://a.nync.com/.jpg!40)
![](http://static.nync.com/main/images/cungg/cq25-min.png)
一是容错免责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。
二是容错免责坚持鼓励担当、支持创新、宽容失误、区别对待、准确把握、客观公正、注重效果的原则。
三是在守住“四条底线”的前提下,对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、破解难题、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中,凡存在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出现失误、主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无理上访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现过失、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时出现失误等情形的,均可以申请容错免责,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认定。
四是严格认定容错免责程序。对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出现的能力不足、担当精神缺乏、不作为、慢作为等为官不为问题,用好约谈提醒、函询等措施,及时予以纠正,防止容错变纵容,免责变庇护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,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